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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崧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丁○○丙○○原告因請求返還介紹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裁判案由:返還介紹費
裁判日期:2000-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