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訴字第214號原 告 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古明峰律師被 告 乙○○丙○○之繼當事人間返還緊急處理費用、拆除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乙○○為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於92年2 月1 日死亡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玆據原告檢陳丙○○之繼承系統表及丙○○之繼承人即同案被告乙○○之盛應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命丙○○之繼承人乙○○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