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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原 告 踴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尊義原告因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鐽企業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
裁判日期:2000-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