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原 告 踴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尊義被 告 豐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巷二三之一號四樓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二樓
之甲○○ 住台北市○○區○○路○○○巷二三之一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返還溢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