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乙○○送達代收人 莊國明律師被 告 甲○○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溢收款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彭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乙○○送達代收人 莊國明律師被 告 甲○○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溢收款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彭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