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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0七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複 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被 告 甲○○ 住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溢收款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裁判日期:200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