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借款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當事人願受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內壢分行所在地法院審理之,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