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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裁判案由:返還攤位
裁判日期:200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