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裁判案由:返還攤位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