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返還攤位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伊為台北市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卉公司)股東,因此該
公司將台北花卉一0三0三右攤位(下稱系爭攤位)分配予原告經銷花卉。民國七十九年間,原告將系爭攤位無常借予被告乙○○經銷花卉,惟因系爭攤位之名義仍為原告所有,仍有所得稅負擔問題,故由被告乙○○交付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作為繳交所得稅之保證金。八十八年五月間,原告發現被告乙○○未經原告同意,將系爭攤位出租予被告丙○○使用,乃依民法第四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於八十八年五月五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終止借用契約,並請求被告乙○○返還系爭攤位,惟未見返還,爰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請求被告乙○○返還系爭攤位。又系爭攤位雖由被告乙○○出租予被告丙○○,但渠等間之租賃關係與原告無關,被告丙○○仍屬具侵權行為及無權占有系爭攤位,爰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物上請求權、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丙○○返還系爭攤位。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攤位返還原告,並聲請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系爭攤位係原告於七十九年間以三萬元賣給被告乙○○經營,並承諾日
後能辦理過戶時,願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況本件縱令非屬買賣關係,以原告向被告乙○○收受三萬元之情觀之,自無原告所謂無償使用借貸之情;又被告二人係基於合作關係將兩攤位合併,以合夥關係共同經營,並無原告所指出租情事。是原告無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攤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兩造不爭執的事實︰
㈠原告於七十九年間將系爭攤位交予被告乙○○經銷花卉,並向被告乙○○收取三萬元。
㈡系爭攤位爭點︰
㈠原告究係基於使用借貸或買賣之法律關係將系爭攤位交予被告乙○○?㈡原告收受自被告乙○○的三萬元,性質為何?㈢被告丙○○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使用系爭攤位?經查︰
㈠被告曾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提出錄音帶一捲。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言詞辯
論時勘驗錄音帶結果如下︰錄音帶內容被告有明確提到是在取得攤位四、五年後的八十一年和原告談買賣過戶的事情,原告並教導被告如何辦理過戶,並叫被告趕快辦理過戶,原告並質疑被告好幾年來為何都沒有花錢辦理過戶,別人都辦好了,為何只有被告沒有辦好過戶?並指明被告沒有辦理過戶使原告稅金沒繳被查到。而該次勘驗時間長達約十五分鐘,錄音帶中雙方對話並沒有中斷的情形,雙方聲音明顯為原告及被告乙○○的聲音,有該次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資為憑。
㈡原告於本院勘驗時,對於錄音帶中出現其聲音乙節,並不爭執。
㈢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四日晚上再次勘驗前述錄音帶,結果如下︰
⑴被告乙○○對於所取得攤位所為用語自始至尾均用「買」一詞,自始至終均未見原告加以駁斥。
⑵被告乙○○詢及有關辦理轉讓問題,原告回答稱:別人都能夠辦理,要被告乙○○問問蘭花攤位的攤商如何辦,只要花一點錢即可。
⑶原告因為被告乙○○未將營業稅扣繳憑單交給原告,對被告乙○○多所埋怨。⑷原告要求被告乙○○趕緊辦理移轉登記,並對被告乙○○說,如果辦不成,被告乙○○自己要反省。
⑸原告提到因為看被告乙○○生活過得辛苦,而且又勤勞,等於是把攤位送給被
告乙○○。再次提到很多人都用錢辦好了,如果被告乙○○不經營的話,就把攤位還給原告。被告乙○○隨即反駁稱:是伊用錢買的,為何要還給原告,原告澄清伊所說的是,如果被告乙○○不經營的話,就把攤位還給原告。
⒍原告稱:我賣給你(指被告乙○○),你自己應該想辦法辦理移轉登記。另稱
:讓給你經營,只意思意思拿一點稅金。又稱:賣給你就是你的,辦完移轉登記就一清二楚。你趕快辦理,我會配合你蓋章。別人都已經辦好了,主要是要用錢,請專人辦理。
㈣綜上︰㈠從錄音帶時間長達約十五分鐘,原告與被告乙○○的對話均未見中斷之
情觀之,前開錄音帶顯非被告臨訟捏造,㈡從原告不駁斥被告乙○○於電話中所用「買」系爭攤位一詞,且原告復一直強調被告乙○○應找出管道辦理經營權人過戶登記之情觀之,原告顯係將系爭攤位賣給被告乙○○。是被告稱系爭攤位經營權係原告於七十九年間將之賣給被告乙○○,應堪採信,系爭攤位經營權既已由被告乙○○買受取得,被告乙○○自得任意處置其所經營之攤位,自無可能有原告所指符合民法第四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所謂未經貸與人即原告之同意允許第三人即被告丙○○使用之情事發生;被告乙○○既得自由處置其所經營之攤位,則被告二人間之關係,亦已非原告所得任意置喙,被告丙○○亦無原告所為之侵權行為或無權占有之情事。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請求被告乙○○返還系爭攤位;另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物上請求權、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丙○○返還系爭攤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或所提證據,已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