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七○一號
原 告 日商阿爾普士電氣股份有限公司(アルプス電氣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片岡政隆
送達代收人:林志剛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陳君慈律師被 告 台灣華傑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七樓之五法定代理人 李中傑 住同右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