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原 告 漢陽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鈺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被 告 毓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六樓A室法定代理人 蔡麗英 住訴訟代理人 施並森 住台北市○○○路○段○○○號六F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