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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漢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賈二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億玖仟壹佰玖拾萬零柒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陸拾叁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佰玖拾壹萬玖仟零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玖拾壹萬玖仟零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