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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裁判案由:不動產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0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