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裁判案由:不動產塗銷登記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