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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宋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款約定條款第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