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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伸拓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寬聲被 告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訴訟代理人 王李明右當事人間確認金錢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裁判日期:200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