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乙○○被 告 康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用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