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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司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中華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中華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就該公司所有之財產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玖拾日內,不得聲請扣押、查封、拍賣或其他一切處分。

中華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玖拾日內,就該公司所有之債權不得行使,票據不得提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中華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因受經濟不景氣、貨款未能及時收回及往來銀行緊縮資金,使中華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調度困難,恐有停業之虞,但如公司貨款逐一收回,以公司現擁有第二類電信事業執照、機房、設備及有經驗之工程人員,將有東山再起之機會,已提出公司重整之聲請,爰為本件緊急處分之聲請等情。

二、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該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本院核閱卷證,聲請人公司是否進行重整,尚待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表示意見,經本院審查其他相關情事後,始得決定,於准駁裁定前,為免使將來之重整陷於不能或困難,認其關於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處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B書記官 蕭純純

裁判日期:2001-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