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