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整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聲請群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柯俊輝會計師(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台北市○○○路○段○○號十、十一樓)為群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群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翼公司)之董事長,以群翼公司因財務困難而有停業之虞,但群翼公司為國內優秀之電子投資廠商,資產雄厚,設備新穎,產能可觀,尚有經營之價值,為此聲請公司重整等語。
二、按法院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二、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之情形。四、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五、聲請人為公司者,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六、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院認有為群翼公司選任檢查人調查上開事項之必要,決定群翼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經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爰依法選任柯俊輝會計師為群翼公司重整案件之檢查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