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整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金玉瑩律師法定代理人 甲○○右聲請人因聲請群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群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翼公司)之董事長,群翼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因財務困難而有停業之虞,但群翼公司為國內優秀之電子投資廠商,資產雄厚,設備新穎,產能可觀,尚有經營之價值,為此聲請公司重整等語。
二、按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二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聲請群翼公司重整時,群翼公司固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惟群翼公司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以函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聲請股票不繼續公開發行,業經證期會核准,此有本件檢查人柯俊輝會計師提出證期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九八一九號函影本及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函各一份在卷可證,故群翼公司今已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從而,聲請人為群翼公司重整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義傑
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