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法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賴春月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西湖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西湖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之「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恕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西湖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董事長,因為更改校名致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決議補充變更損助章程如附表新舊條文對照表,並經主管機關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北市教一字第九0二八一二九五00號函備查在案,茲檢附法人登記書影本、董事會會議記錄影本、新舊條文對照表、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上開財團法人經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以玖零證他字第壹零捌號核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且該財團法人因更改校名致原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而決議修正變更組織章程名稱及第一條、第二條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B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