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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在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裁判日期:200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