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拆除違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