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吳淑蕙右原告與被告天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吳淑蕙右原告與被告天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