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五萬五千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五萬五千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