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美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第一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