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議決議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二庭~B法 官 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