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劉邦川律師
一、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間返還溢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零柒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零玖元。
(二)提出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廿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