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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訴訟代理人 胡天鵬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裁判日期:200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