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 告 喬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曙光右原告與被告矽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就原告訴請撤銷股東會議決議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另就訴請交付董事會、股東會會議記錄部分,係因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其標的價額視為銀元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拾元,折合新臺幣叁拾元;另就訴請被告返還溢收價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