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八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將坐落於台北市○○區○○路○○○巷○○弄○○號後院違建鐵棚交給原告繼承,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一億元,其中關於交付地上物部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就此部分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另關於請求金錢給付部分,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壹佰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