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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通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不動產返還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柒仟零玖拾貳元叁角,折合銀元肆拾貳萬玖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玖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裁判案由:不動產返還登記
裁判日期:200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