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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狀內未載明被告姓名及其住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仟捌佰元,折合銀元叁拾貳萬零玖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壹拾元,折合新臺幣玖仟陸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址,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

裁判日期:200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