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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七號

原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葉冬梅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返還代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款
裁判日期:200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