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六號
原 告 日隆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天助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行車執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屬不能核定,視為銀元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