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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丙○○兼訴訟代理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僅於訴狀內載明被告應給付租金之金額,未載明被告回復原狀原告所得受利益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與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查報系爭相關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與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裁判案由:清償租金等
裁判日期:200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