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原 告 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希聖右原告與被告佳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公共設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億叁仟貳佰叁拾貳萬玖仟肆佰捌拾柒元,折合銀元壹拾億壹仟零柒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壹拾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叁仟零叁拾貳萬叁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