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天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議之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其性質為非財產權之訴訟,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決議意旨,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規定計徵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