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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親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親字第三一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陳金蘭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

裁判日期:200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