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親字第五一號
原 告 丁○○
甲○○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地係在台中縣○○鄉○○○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