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親字第七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兼法定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裁判案由: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