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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拓洋瀝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娥被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正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

裁判日期:200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