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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景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智仁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陸仟柒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伍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貳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政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