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九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超凡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台北市○○區○○里○○○路七段四二之六號房屋為其所有,嗣追加請求確認其就該建物徵收補償費新台幣(下同)柒佰壹拾玖萬肆仟零肆拾捌元之領取權存在,經核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捌佰壹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超過原訴訟標的價額柒佰壹拾玖萬肆佰零肆拾捌元,應補徵裁判費柒萬玖仟壹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角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