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送訴訟代理人 乙○○
戊○○被 告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就被告九十年七月二日辯論意旨狀之答辯理由,於開庭前十五日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洪英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