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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送訴訟代理人 乙○○

戊○○被 告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就被告九十年七月二日辯論意旨狀之答辯理由,於開庭前十五日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洪英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樠株

裁判日期:2001-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