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劉邦川律師被 告 台北市政府 設台北市○○區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住右當事人間返還溢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務所係在台北市○○區市○路○號,且原告主張辦理基隆河整治第一期專案國宅退還土地溢收款之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亦設於台北市○○○路○段○號九樓,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被告亦已據狀聲請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