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施鎮軒(即銘峰汽車商行)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