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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己○○被 告 甲○○○

丙○○戊○○複 代理人 乙○○被 告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無因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辯論意旨狀載明訴狀應記載之事項,及綜合先前之書狀及陳述中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及兩造有爭執之事項(包含事實上、法律上、證據上及其他攻擊防禦方法,請以條列方式記載,並將繕本直接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樠株

裁判日期:200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