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
原 告 林參興右原告與被告家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點交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元,尚欠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