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戊○○ 乙○○甲○○○己○○被 告 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偽等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3-27